为切实加强海南省档案学会(以下称学会)组织建设,增强学会活力和凝聚力,建立和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系,更好适应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需要,切实发挥档案学术性社团组织的独特作用,根据《海南省档案学会章程》和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会会员采取自愿申请,自觉拥护学会章程并遵守学会制度规定即可登记加入的方式。
第二条 单位会员
凡拥护学会章程,有加入学会意愿,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等,可申请单位会员。
第三条 个人会员
凡拥护学会章程,有加入学会意愿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个人会员。
(一) 具有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;
(二)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;或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,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;
(三) 大学本科毕业者;
(四) 对档案科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;
(五) 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、企业家、专家、学者和各界人士;
(六)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,热心于档案及相关学科研究有成果者;
(七) 在档案、史学等研究领域成就突出者,可邀请为荣誉会员。
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
(一) 申请单位或个人认真阅读《海南省档案学会章程》(见海南省档案学会官网),分类填写入会申请表(见附件),加盖公章后通过电子版发送至海南省档案学会邮箱254275444@qq.com;
(二)秘书处初步审核后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在学会网站公布会员名单,成为会员;
(三) 秘书处发放会员证。
第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
(一)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学会活动,优先获取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、专题讲座、学术交流、培训活动。
(三)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在学会刊物发表文章的优先权;
(六)享受学会业务范围所提供的各项利益;
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。
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
(一)执行学会决议;
(二)维护学会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参与学会活动,完成交办的任务;
(四)向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;
(五)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七条 会员费标准
1.个人会员50元/年;
2.各类单位会员1000元/年。
第八条 鼓励会员公益性资助、捐助学会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如需修订,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。